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鑫腾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嵇耀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3532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常商初字第0152号 |
案号 | (2017)苏0412执41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2-05 |
发布日期 | 2017-12-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常州市亚贝尔贸易有限公司结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信用证垫付款本金美元1768095.55元、逾期利息美元88404.78元,合计美元1856500.33元; 二、被告江苏鑫腾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澳加诗橡塑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华石油化工储运集团有限公司、徐亚东、张羚、杨亚兴、王芳对常州市亚贝尔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常州市亚贝尔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清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在常州市亚贝尔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30元,由原告建行常州分行负担1000元,由被告鑫腾新公司、澳加诗公司、新华公司、徐亚东、张羚、杨亚兴、王芳共同负担89830元。被告鑫腾新公司、澳加诗公司、新华公司、徐亚东、张羚、杨亚兴、王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89830元迳付建行常州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号:0******02475)。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