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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港丰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9729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北商初字第1333号
    案号 (2016)鲁0203执14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市北法院,青岛中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7
    发布日期 2016-09-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青岛港丰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盛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10850.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410850.5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1元,由被告青岛港丰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负担7463元,由原告青岛盛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78元。由于上述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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