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0481201409_02023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定性与处罚意见 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1264.5元定性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632.25元。 以上共计处于罚款632.25元。没收非法所得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4-05-12 |
决定机关 | 咸阳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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