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杭州宋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开始,在西湖区龙王沙路宋城景区西南角存在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情况,于2020年9月9日15时00分被转塘中队执法队员查处。当事人在该处设置有住人集装箱50个,用于宋城景区相关人员居住,该处产生的生活污水(主要为人员居住洗漱洗衣和厕所污水)在地面随意流淌,造成现场污水横流。现场整体脏乱,异味较重,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经市政部门证明,当事人所处该区域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另因当事人相同违法行为,我中队队员于2020年9月7日已向当事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求其于9月9日前完成整改,当事人逾期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队员于9月13日复查,现场无污水横流现象,集装箱已搬离,鉴于当事人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已整改完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14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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