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20420012200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宋城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杭州宋城实业有限公司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于2019年1月开始在在西湖区之江路148号宋城景区内建造房屋。经查,该处原有“欢乐城堡”的房屋,属于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的房屋。当事人将原有房屋拆除,建造了现有房屋,该房屋为全钢结构,占地面积4800平方米(长96米,宽50米),高22.6米,内部拟分二层,建筑面积9600平方米。至查处时,主体框架已建成,顶部已封闭,内部已隔层,四周尚未密闭。当事人建造该处房屋用于景区演出剧院使用。当事人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建造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2019年12月18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建筑面积9600平方米房屋)。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22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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