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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7]第110363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宋城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宋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开始在西湖区之江路148号宋城北门空地上摆放了2个遮阳棚用于商业活动,2个遮阳棚相互拼接,外有“我回大宋发放处”字样,内部摆放桌椅和衣物,每个遮阳棚长3.5米,宽3.5米,占地面积12.25平方米,共计占地面积24.5平方米。于2017年11月11日14时00分被之江中队执法人员赵华、陈泽锋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查处,现场负责人胡静称其公司在此摆放遮阳棚,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且该处为其公司门前三包责任区。在责令改正后,现场负责人胡静表示其公司会尽快整改。于2017年11月20日13时30分复查,当事人未完成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05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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