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常(消)行罚决字〔2022〕0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金川街道柚都南路2-1号的浙江凯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国富)员工杨美君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办公楼二层一处消火栓箱内水带、水枪被挪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杨美君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zjzwfw.gov.cn)或浙里办APP或小程序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常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1月2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8
    决定机关 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罗国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