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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山海关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867****542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72民初50号
    案号 (2021)津72执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山海关饮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滞箱费72943.79元并给付上述款项的利息自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5元,由被告天津市山海关饮料有限公司负担820元,由原告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负担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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