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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山海关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867****542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6640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49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山海关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昌吉市中冠佳鑫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合同号:SHG-CG2019Y04GH1039)项下欠付货款301188元及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8188.55元;二、驳回原告昌吉市中冠佳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0元,保全费2122元,由被告天津市山海关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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