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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蚌埠市三和纸箱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18480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303民初931号
    案号 (2019)皖0303执6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5
    发布日期 2019-05-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蚌埠市三和纸箱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270222.4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以427022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6年8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偿还完毕止;违约金:以427022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8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偿还完毕止的数额扣除上述利息的总额后的差额部分,且违约金不得超过40万元); 二、被告安徽蚌埠市三和纸箱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安徽蚌埠市三和纸箱机械有限公司以其质押的质押登记申请号为2015990000671的专利在质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一、二款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担保范围内对质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年洪国、王黎黎提供抵押的位于坐落于蚌埠市沁雅凯旋城13号楼2-602号房屋(产权证号:221605)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70万元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对坐落于蚌埠市国安街小区房屋(产权证号:174173)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81万元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对坐落于蚌埠市国安街小区139#房屋(产权证号:174171)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138万元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年福东对上述第一、二款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蚌埠市三和纸箱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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