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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佳林皮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940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00491号
    案号 (2017)粤0114执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3
    发布日期 2018-12-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健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20678.84元以及各项利息(截至2015年11月13日的各项利息共为80653.3元,并自2015年11月14日起止按《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利息、复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柯特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52574.63元以及各项利息(截至2015年11月13日的各项利息共为60269.75元,并自2015年11月14日起止按《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利息、复息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市佳林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62661.24元以及各项利息(截至2015年11月13日的各项利息共为7175.56元,并自2015年11月14日起止按《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利息、复息至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广州市花都区铧发皮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87100.95元以及各项利息(截至2015年11月13日的各项利息共为78388.26元,并自2015年11月14日起止按《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利息、复息至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广州市健信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柯特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佳林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铧发皮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为追索上述债务而支付的律师费用170000元; 六、被告广州柯特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佳林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铧发皮具厂、张建红、李柯、李伟伟、马洋泽、邵满红、许发华、肖腊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柯特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佳林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铧发皮具厂、张建红、李柯、李伟伟、马洋泽、邵满红、许发华、肖腊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健信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广州市健信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佳林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铧发皮具厂、张建红、李柯、李伟伟、马洋泽、邵满红、许发华、肖腊梅对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健信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佳林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铧发皮具厂、张建红、李柯、李伟伟、马洋泽、邵满红、许发华、肖腊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柯特皮具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广州市健信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柯特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铧发皮具厂、张建红、李柯、李伟伟、马洋泽、邵满红、许发华、肖腊梅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健信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柯特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铧发皮具厂、张建红、李柯、李伟伟、马洋泽、邵满红、许发华、肖腊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佳林皮具有限公司追偿; 九、被告广州市健信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柯特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佳林皮具有限公司、张建红、李柯、李伟伟、马洋泽、邵满红、许发华、肖腊梅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健信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柯特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佳林皮具有限公司、张建红、李柯、李伟伟、马洋泽、邵满红、许发华、肖腊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花都区铧发皮具厂追偿; 十、被告张建红、李柯、李伟伟、马洋泽、邵满红、许发华、肖腊梅对上述第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建红、李柯、李伟伟、马洋泽、邵满红、许发华、肖腊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健信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柯特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佳林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铧发皮具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3893元,由被告广州市健信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柯特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佳林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铧发皮具厂、张建红、李柯、李伟伟、马洋泽、邵满红、许发华、肖腊梅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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