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银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809****694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8民初11767号 |
案号 | (2019)沪0118执87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银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汇力蓝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款利息138,902.83元; 二、被告上海银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汇力蓝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54,224.88元(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 三、被告上海银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汇力蓝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以138,902.8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投资款利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上海银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汇力蓝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60万元; 五、被告上海银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汇力蓝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六、被告黄路亿对被告上海银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路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银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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