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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伟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满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67046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商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苏0311执9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0
    发布日期 2016-04-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满伟、被告徐州伟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允凤借款人民币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被告满伟、被告徐州伟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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