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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宝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613****495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2民初598号
    案号 (2020)苏1112执1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宝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松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款2168125.08元。二、被告上海宝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松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168125.0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被告林世民对被告上海宝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林世民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宝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上海松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45元,由被告上海宝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林世民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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