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开磷遵义碱厂 |
法定代表人 | 曾应康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147801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15民初143号 |
案号 | (2016)川0115执8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1 |
发布日期 | 2016-07-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开磷遵义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森田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19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欠款金额658200元为基数,从2011年5月2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2、以欠款金额1316400元为基数,从2011年9月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3、以欠款金额2194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75元,由被告贵州开磷遵义碱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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