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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安监罚〔2018〕0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翔环机械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04月10日对宁波市翔环机械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市翔环机械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3月29日对当事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及现场照片若干,证明该企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2、《调查询问笔录》2份,对其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各一份,证明企业相关人员陈述与现场情况一致,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具备合法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8年04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23
    决定机关 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