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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黔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42955****633L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18号
    案号 (2019)粤03执25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20-0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偿还1420072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8月1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本判决第一项不能清偿的金额,由被告四川省尼科国润科技有限公司、张芃、高建明各按五分之一的比例向原告深圳市富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清偿; 三、确认原告深圳市富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为:被告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本判决第一项(其中利息自2015年8月13日起计至2015年10月28日止)不能清偿金额的20%;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富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攀森公司、尼科公司、张芃、高建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836.25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富港公司预交,由被告攀森公司、江锂公司、尼科国润公司、张芃、高建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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