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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902767****655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琼9023民初1517号
    案号 (2019)琼9023执3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7
    发布日期 2019-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聂仲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给原告蔡金城、张雪丽; 二、被告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聂仲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利息1800000元给原告蔡金城、张雪丽(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息,自2013年7月28日计至2018年7月28日止),其后的利息继续计算,计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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