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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将乐县东南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79165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428民初897号
    案号 (2018)闽0428执恢1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1
    发布日期 2018-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将乐县东南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将乐县恒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人民币145.7万元(其中本金100万元,利息45.7万元,利息截至2016年6月30日); 二、被告福建省将乐县东南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将乐县恒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从2016年7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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