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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川环法自贡罚字〔2018〕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30
    决定机关 自贡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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