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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川环法自贡罚字〔2018〕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018年6月1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自贡罚告字〔2018〕25号)。6月2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对监测报告中排放污染物的适用标准和处罚金额提出异议。经审查,我局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适用标准正确,证据充分,处罚金额已经是从轻处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根据上述规定,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叁拾万元(30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27
    决定机关 自贡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