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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川环法自贡罚字〔2017〕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作了细化规定:§1.7.2.1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1倍以下或一类水污染物超标0.5倍以下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规定,经核算你公司2015年6月3日纯碱口和白灰口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为11335.08元,2015年10月13日白灰口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为50353.02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2015年6月3日和2015年10月13日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分别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罚款,共计123376.2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7
    决定机关 自贡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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