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华塑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成思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73250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盘中民三初字第00067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5)双法执字第004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8-05 |
发布日期 | 2016-10-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天衣塑业有限公司、盘锦美佳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盘锦瀚格管业有限公司、辽宁喜爱农塑料有限公司、辽宁海塑实业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共同给付原告莒县新港贸易有限公司本金3,154,95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154,950.00元的给付方式为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946,485.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946,485.00元,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1,261,980.00元;利息以当期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从2014年7月4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息7.2%的利率计付)。二、如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天衣塑业有限公司、盘锦美佳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盘锦瀚格管业有限公司、辽宁喜爱农塑料有限公司、辽宁海塑实业界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原告莒县新港贸易有限公司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全部欠款,并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三、各方就此事了结,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7,088.00元,减半收取18,544.00元,由被告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天衣塑业有限公司、盘锦美佳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盘锦瀚格管业有限公司、辽宁喜爱农塑料有限公司、辽宁海塑实业界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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