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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华塑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成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73250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双民二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双法执字第001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12
    发布日期 2016-10-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72.8万元,并从2014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给付利息。 二、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盘锦天衣塑业有限公司、被告盘锦美佳塑料彩印有限公司、被告盘锦瀚格管业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喜爱农塑料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8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540.00元,由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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