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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为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62257****41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14800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116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7
    发布日期 2018-09-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蓝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9,019.64元;   二、被告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蓝光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49,019.64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14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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