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鸿海大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75****12X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4民初3419号 |
案号 | (2021)津0104执11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诉调)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海大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贷款本金12000000元,被告天津鸿海大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善岛建设(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0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000000元及截止至2019年10月10日的利息571409.71元、罚息674902.5元、复利50260.72元;二、被告天津鸿海大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善岛建设(天津)有限公司按“4601050220170006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支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自2019年10月11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若被告天津鸿海大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善岛建设(天津)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任何一时间节点的调解义务,则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有权要求被告天津鸿海大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善岛建设(天津)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所欠剩余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并对被告善岛建设(天津)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19号-0301房屋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优先受偿,被告善岛建设(天津)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鸿海大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01579元,减半收取50789.5元,由被告天津鸿海大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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