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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大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大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77****96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202民初1556号
    案号 (2018)皖0202执22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6
    发布日期 2018-10-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世林、方爱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145926.31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原告出具的利息清单为准); 二、被告杨世林、方爱琴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律师费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有权对被告杨世林、方爱琴提供的抵押物(芜湖市江岸明珠4-2-802室房屋,产权证号为2008060868))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芜湖大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8元,由被告杨世林、方爱琴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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