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德工商罗处字〔2017〕第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的规定,属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27 |
决定机关 | 德阳市罗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苟永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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