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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顺市监陈罚字〔202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佛山康仕达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应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ZX7-500I3~380V,400A,X=35%的直流弧焊机;二、没收该批次直流弧焊机95台(95台已无法执行:其中93台已被当事人销售出去,2台用于抽检);三、罚款61750元;四、没收违法所得991.2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3
    决定机关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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