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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武清区晟特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国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2MA****19X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8民初2171号
    案号 (2019)冀02执239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19-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国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晟特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轶洲借款本金94万元及借款期限内年化收益12.64万元,合计106.64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周国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晟特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轶洲借款26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10月20日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6万元为基数,按年化收益率12%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周国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晟特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轶洲借款68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28日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68万元为基数,按年化收益率14%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对判决第一、二、三项被告周国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晟特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被告周国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晟特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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