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衢柯山公(治)行罚决字[2017]1037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蓝苏氟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14日,浙江蓝苏氟化有限公司进购40吨过氧化氢(双氧水)用于公司生产原料,至2017年10月21日柯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浙江蓝苏氟化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4日仓库进购的40吨属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过氧化氢尚未将购买过氧化氢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浙江蓝苏氟化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备案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浙江蓝苏氟化有限公司改正,给予处罚款二千元的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衢州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2 |
决定机关 | 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治安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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