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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00058****752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6038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18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无锡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A1号楼11层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的物业管理费243170.97元和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启航大厦2层西侧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物业管理费28924元,共计272094.97元;10二、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无锡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具体为:以122374元为基数,按逾期184天(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计算;以215824元为基数、按逾期181天(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同年7月10日止)计算;以272094.97元为基数、按逾期355天(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无锡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电费107047.45元;四、驳回无锡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96元,由无锡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19元,由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负担73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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