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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23097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1民初5566号
    案号 (2018)苏0211执23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0
    发布日期 2018-1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无锡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共计327075元;二、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以327075元为基数,向无锡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违约金(其中46725元,按逾期付款630天计算;93450元,按逾期付款530天计算;93450元,按逾期付款350天计算;93450元,按逾期付款170天计算);三、驳回无锡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4元,减半收取计5862元,由无锡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330元,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负担25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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