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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森宇畜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商振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03784-3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5)232号、233号、234号、235号、23
    案号 (2015)哈执字第001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07
    发布日期 2016-09-1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决如下:一、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字符股权回购款本金及利息72.94万美元。并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46.70万美元按每年12%的利率计算,自2013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剩余26.24万美元按每年12%的利率计算,字2014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第二被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247.10万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95.4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年10%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向第二申请人支付上述股权回购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第三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296.51万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34.54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年10%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五、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向第三申请人支付上述股权回购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六、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第四申请人支付股权会后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284.09万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24.71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年10%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七、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向第四申请人支付上述股权回购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八、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第五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65.49万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30.9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年10%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九、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向第五申请人支付上述股权回购款承担连带责任。十、第二申请人预缴仲裁费人民币81,775元,第三申请人预缴仲裁费人民币94,128元,第四申请人预缴仲裁费人民币91,023元,第五申请人预缴仲裁费人民币61,373元,以上申请人预缴的仲裁费共计人民币328,299元,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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