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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次仁多布杰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426221980****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藏0103民初1240号
    案号 (2020)藏0103执7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西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次仁多布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赵从芳、熊秀云、李华燕、赵珽汐支付丧葬费11 55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 8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上述款项合计60 385元; 二、被告周洪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赵从芳、熊秀云、李华燕、赵珽汐支付丧葬费577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 4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上述款项合计30 192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赵从芳、熊秀云、李华燕、赵珽汐支付死亡赔偿金61 98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赵从芳、熊秀云、李华燕、赵珽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次仁多布杰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9587.38元(予已缓交),由原告赵从芳、熊秀云、李华燕、赵珽汐承担7094.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次仁多布杰承担16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周洪明承担8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案反诉费1090减半收取545元,全部由被告次仁多布杰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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