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汶赋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504MA****7M5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1481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1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汶赋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高新区聚能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利息人民币182740元,合计2682740元,并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4.35%计息,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为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西汶赋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高新区聚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13750元,并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为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李永民、杨海敏及深圳前海富能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30772元,由被告江西汶赋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李永民、杨海敏及深圳前海富能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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