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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湄潭县乾开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庆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2277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59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鄂0591执2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4
    发布日期 2017-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乾晋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尚欠货款612005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4%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贵州省湄潭县乾开高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61200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3464元及财产保全费36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乾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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