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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2755****742J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03民初4221号
    案号 (2018)冀02执136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4
    发布日期 2018-07-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全骏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截止到2017年11月2日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截止到2017年11月2日利息、罚息、复利1201926.59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万元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逾期利息。 二、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铭轻钢制品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王天力、杜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唐山市丰润区全骏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44元,减半收取55122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全骏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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