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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4227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民初字第966号
    案号 (2017)冀02执恢8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5
    发布日期 2017-08-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57194.0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二、被告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对唐山金信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第一项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6750元,被告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1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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