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沣东市监工商处字〔2020〕第2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给予你单位以下处罚:1.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21 |
决定机关 |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操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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