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579****384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05民初4525号 |
| 案号 | (2022)苏0205执3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 发布日期 | 2022-01-1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高叶支付租金172183.9元及违约金30669.7元,合计202853.6元;二、驳回高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8元,减半收取2774元,由高叶负担600元,由管理公司负担2174元。该款已由高叶预交,管理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付款至开户名称:无8锡市锡山区财政局;开户账号:6228400437290135467;开户银行:无锡市农业银行锡山支行营业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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