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579****384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05民初3766号 |
| 案号 | (2021)苏0205执244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刘俊伯、回月霞租金130347元并给付其中43449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2日起、其中43449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2日起、其中4344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2日起,均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再上浮30%(即1.95倍)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104278.2元为限)二、驳回刘俊伯、回月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计2410元,由刘俊伯、回月霞负担866元,东方公司负担1544元(刘俊伯、回月霞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东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给付刘俊伯、回月霞。)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