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579****384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5民初1305号 |
| 案号 | (2020)苏0205执297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基锋、卢成兰2017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的租金63788元及违约金(其中31894元,自2017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1894元自2018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标准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5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二、驳回张基锋、卢成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8元(已减半收取),由张基锋、卢成兰负担1092元,管理公司负担696元(张基锋、卢成兰已先行垫付该诉讼费,其同意垫付的诉讼费由管理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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