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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579****38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05民初1458号
    案号 (2020)苏0205执2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轻纺城公司确认结欠赵荣栓、王艳娜自2015年6月62日至2019年6月5日的租金145271.6元(税后)及其中36317.9元起自2015年6月6日起;其中36317.9元自2016年6月6日起;其中36317.9元自2017年6月6日起;其中36317.9元自2018年6月6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的违约金。轻纺城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前将上述全部款项支付给赵荣栓、王艳娜。若轻纺城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赵荣栓、王艳娜有权就145271.6元及上述确定的违约金扣除自2020年5月12日起已付款项后的余额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2315元(已减半),由赵荣栓、王艳娜预交,由轻纺城负担,该款由轻纺城汇至法院诉讼费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营业部;账户:6228400437254540769;户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3(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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