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579****384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05民初6749号 |
| 案号 | (2019)苏0205执274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陈苗阳、陈翰星支付租金107883元及违约金11246.26元,合计119129.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计1329元,由东方公司负担(陈苗阳、陈翰星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东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给付陈苗阳、陈翰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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