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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579****38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05民初6749号
    案号 (2019)苏0205执27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19-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陈苗阳、陈翰星支付租金107883元及违约金11246.26元,合计119129.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计1329元,由东方公司负担(陈苗阳、陈翰星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东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给付陈苗阳、陈翰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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