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兴市泰美玻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继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6897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3民初2910号 |
案号 | (2018)苏1283执6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30 |
发布日期 | 2018-08-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兴市泰美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桥支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89806.70元(至2017年2月16日止),合计689806.70元,并自2017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12.18%的150%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神龙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蒋连根、陈宏全、陈万波、朱继泉及陈兰芳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神龙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蒋连根、陈宏全、陈万波、朱继泉及陈兰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兴市泰美玻璃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98元,由被告泰兴市泰美玻璃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泰兴市泰美玻璃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被告江苏神龙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蒋连根、陈宏全、陈万波、朱继泉及陈兰芳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