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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福丰一清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金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2458****087C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24民初414号
    案号 (2016)苏0324执17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2
    发布日期 2016-12-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被告江苏福丰一清生态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卫星饲料款5752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6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江苏福丰一清生态牧业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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