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12769****718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27民初3120号 |
案号 | (2021)桂0127执10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州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横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2-04-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人民币流动资金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从借款之日起计至本案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扣减已支付的利息302541.17元); 二、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在最高本金余额为1900000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的范围内)及杨和荣提供抵押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民主路69号(宏桂城市广场)4幢13A01号、13A02号、13A03号、13A05号、13A06号房产(在最高本金余额为3000000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的范围内)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杨和荣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和荣承担抵押担保及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龙敏华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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