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兰自然资规罚〔201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行政处罚内容 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自然资规罚〔2019〕4号被处罚人: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兰溪市梅江镇中兴路36号,法人代表:洪忠喜,联系电话:13857909338。案由:非法占用土地案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4日向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077584729R。经营范围: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项目开发,房地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等。该公司于2018年8月在未经国土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梅江镇刘源村占用土地搞建设。经现场勘测:该地块位于梅江镇刘源村范围,建筑总占地面积1125平方米,一层砖混结构,用途为酒店管理中心。四至范围:东至绿化地,南至溪,西至停车场,北至山。该地块原占地类型为:耕地977平方米、其他土地142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6平方米。2018年12月24日该公司已办理了该地块的农转用手续(批准文号:浙土字(330781)A[2018]-0004),现在的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在梅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用途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周增华提供的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781)A[2018]-0004)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用地情况。2、周增华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地搞建设。3、该公司占地建设地块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各一份、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各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公司所占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土地类别和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2019年1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兰自然资规罚告〔2019〕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认为,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28
    决定机关 金华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