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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遵化市众发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09738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81民初397号
    案号 (2019)冀02执161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2
    发布日期 2019-08-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遵化市众发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秀敏借款本金150 000元及利息(2015年3月25日至2017年3月25日期间利息54 000元,自2017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12%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360元,减半收取2 180元,由被告遵化市众发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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